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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姚雷律师
一、购房合同违约赔付不超总房款的20%
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赔偿就不止以往定金赔偿这么简单了。
新出台的《解释》实际就是《合同法》第44条具体化。 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均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以此锁定购房者及决定销售策略。不过,仅是定金赔偿制约力度完全不够,过去房价的暴跌暴涨都导致了违约事件频发。《解释》的实施,将为守约一方追究因此造成的包括房价涨跌所带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赔付的金额不能超过总购房款的20%。同时,定金也仍然需要赔付。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就是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购房者违约,交出去的定金就相当于打了水漂。
二、买卖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但二者不可并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所谓二者不能并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违约赔偿就高不就低。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定金独立于赔偿责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定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金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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