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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委会将集体土地投资入股建房出售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张静律师
2008年,乌涂社区居委会(甲方)与家福房产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乙方合作,乙方承担地上建设商业住宅楼的施工工程全部资金,按照新核定许可的总建筑面积数,负责承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以住宅楼建筑实物分成的方式,取得合作收益。此后,佳家福公司投入资金建设了地上、地下建筑物,已基本完工,并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方式将其分成的部分房屋对外销售。2013年,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在执法巡查时发现乌涂居委会与佳家福公司投资合作建设的情况,遂进行调查,向佳家福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61.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计544.6万元。佳家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乌涂社区居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与佳家福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由其提供土地,佳家福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建设,并对投资分成作了约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佳家福公司将其约定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不特定人出售房屋使用权,亦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佳家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我国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进行流转。本案所涉土地的集体性质没有改变,使用权人为乌涂社区居委会,不得对外流转。乌涂社区居委会与佳家福公司签订合同,以合作建房的方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随后佳家福公司按照与乌涂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以房屋使用权买卖的隐蔽方式变相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到非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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