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04-08-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申诉案件的特点
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
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例如,宋某交通肇事案,申诉人冯某不讲法律、证据,大谈被告人是某某领导的亲戚,然后推定法官从轻处罚,实际上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犯罪的主客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有罪证据及无罪证据的认定等。这些专业问题申诉人不可能“一病成医”,申诉人不能理解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也说服不了申诉人,双方根本没有共同的语言基础,更谈不上能息诉。
3、司法鉴定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均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一旦出现不同鉴定结论,如何认定。 如毕某不服法院判决案,此案有两份不同结果的鉴定,某市人民医院认为不是轻伤,武汉同济医院认为是轻伤。要求复查人员拥有高深的全面的专业知识,几乎不可能, 建议检察机关聘用一些拥有专业知识,作为独立的专家证言,他们既不是受委托鉴定人,也不是司法人员,专家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特别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争议的有关专业问题作出判断或发表倾向性意见。专家证言不仅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有很大的帮助,在起诉部门及批捕部门也有很大的作用。
4、息诉呼唤律师的参与。申诉案件大多有复杂性及疑难性,申诉人长期同司法机关打交道,其中有些人对司法机关对立情绪相当严重,不信任司法人员,而律师则不同,申诉人花钱请律师,律师的话他们比较相信。但申诉人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律师费用也是一个问题,建议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有关部门给予法律援助律师,既解决听证会的问题又对当事人息诉大有帮助。
5、申诉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而不向基层院申诉的问题,反映了申诉人一种心理,“只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才能解决我的问题”,这是中国传统诉讼心理,特别是乡土社会,对上级机关及部门领导抱有很大希望与信任,这种状况将长时期存在。
6、相对不起诉问题。相对不起诉的设立目的是为节约司法资源,便宜诉讼,但如果有受害人不同意作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最好不作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同意,就开始申诉程序,同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申诉人不同意又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这同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
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胡伟筠
邮编:465150
电话:0397-39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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