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遭受网络诈骗转出公司资金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杜某任某公司财务经理,杜某接到公司总经理李某QQ指示,将公司资金60万元分数次转至某陌生账户。后发现真实情况为他人冒用李某的QQ号所发出的转账指示,系诈骗行为。杜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损失资金至今未追回。
公司认为杜某未经核实贸然转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将杜某诉至法院。杜某认为日常李某经常以QQ指示其转账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杜某就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认为,杜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转账过程中,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同时,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合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针对此类案件责任认定,二审法官指出,首先应明确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最后,要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当过错程度并结合损失后果、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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