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李某为A公司的员工,20163B公司职工违规操作造成李某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为四级伤残,根据病情,李某必须服用两种药物,并对医疗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鉴定。虽然李某工作的A公司已经承担了一部分费用,但原告的损害是由B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所以B公司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遂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长期服用两种药物的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等费用。但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系工伤受伤,其损失已经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大部分的费用。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某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现又就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应不予支持。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李某主张的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与工伤津贴的性质是一致的,因此再要求赔偿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属于重复主张,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答:两种诉权应当得到支持,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部分费用是只能主张一次赔偿,比如说医疗费、误工费等。就本案来说,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或者由劳动者过失导致,都不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的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拨打电话:0316-2185589,我们将立即删除。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微信号:lijingyulvshi
地址:廊坊广阳区北凤道30号(永兴路与北凤道交叉口西北角)华夏铂宫写字楼2号楼506室
网址:www.ljylvshi.com
电话:0316-2185589/2365086
传真:0316-2185589
E-mail:lijingyu001@aliyun.com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请关注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李景玉律师微信号:lijingyu049885

联系电话:13832609876/1863360987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