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五年后,女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获胜诉!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刘女士已经离婚5年,11岁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由于男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且男方父母将孩子藏起来,刘某无法行使探视权,无法照顾自己的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案件焦点】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律师代理】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刘女士的委托代理后,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取证,并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并根据
一、男方已不符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条件。
我方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男方由于外债高筑,在法院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生活条件低下,不足以支持孩子的日常生活。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男方为了躲避债务经常不在家庭生活,导致孩子处在男方父母的监管下,由于父母已经年迈,体力不支,无法正常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
三、子女表示愿随女方生活且女方又有抚养能力
我方当事人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且女方生活条件较男方优越很多,母亲能更好的照顾女儿。
四、女孩现在的生活状况很糟糕
我方当事人的女儿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后,女儿每半年洗澡一次,衣服经常不清洗,生活状况很糟糕。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和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及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法院判决女儿归张女士抚养,我方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综上,我方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我方当事人抚养女儿,并由对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法庭判决】
在法庭充分发表上述代理意见后,最终法庭采纳了武云朋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将11岁女儿的抚养权由父亲变更为母亲,并且判决父亲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18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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