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纠纷中法定继承人如何保障法定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盛、李二双诉称:原告张盛系原告李二双及三被告的母亲,其父李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西里小区401号的房屋系张盛与李强夫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共同财产,现李大双长期霸占涉案房屋,擅自出租,侵犯张盛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将确认由张盛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大双、李三双、李四双辩称:要求依法继承各自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李强单位的房改房,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强。本院委托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张盛所有。
(2)原告给付原告李二双、三被告各二十万元折价款。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强与原告张盛夫妇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排除涉案房屋中张盛所占有的份额。故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系李强的个人合法财产,视为李强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李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为张盛及四子女,故李强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应当由原被告五人依法继承享有。故张盛共占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份额,四子女各占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张盛占有涉案房屋份额最多,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可以由张盛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其各自份额相应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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