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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姚雷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才能起诉,我国规定的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如果是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案情】
王某是苹果市某区人,2007年至2008年在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桃子县祥瑞宝都工程1#至3#楼进行钢筋制作安装工作,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万某,施工员为尹某,工程结束后,万某和尹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工资余款证明,即证明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王某工资12000元,王某以该证明诉至桃子县法院要求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桃子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分歧】
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桃子县法院。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桃子县法院有管辖权,桃子县法院是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可以以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桃子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劳务纠纷案件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被告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苹果市,王某应在苹果市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据劳动法学的原理,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和内容均不相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民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两者之间适应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民事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民事关系除书面约定以外,还可以有口头和其它形式。
二、该案中,王某与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对工程1#至3#楼的钢筋制作安装工作也已经完成,双方的劳务合同履行完毕,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欠王某的工资款已经经过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确认,双方对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工资数额均没有异议,王某与苹果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桃子县是实际的合同履行地,因此,桃子县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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