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集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高震律师
一、集资诈骗罪相关刑法条文   本罪系《刑法》第192条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三)主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3、数额较大       四、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集资诈骗罪的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档次: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