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韦新举律师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所骗取财物的数额和情节。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对合同诈骗罪量刑的起点为二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但何谓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最高院并未给予明确。
3、地方政策
作为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做出具体规定,具有参考价值。
1)数额较大
个人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个人)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两万五千元,对被告个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数额巨大
个人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犯罪数额满十六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对被告个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被告个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对被告个人,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四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并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已满一百万元不满八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四千万元的,每增加一百万元,对被告个人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四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个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4)罚金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3)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犯罪情节
(1)从重情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a.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b.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c.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d)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e.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f.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g.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从轻情节。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a.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b.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c.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d.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缓行情节。具备一定减轻情节还可以判处缓刑,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a.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b.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全部退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c.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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