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对机动车的哪些处理方式是违法的?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110网律师
对机动车的哪些处理方式是违法的?

  对机动车违法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拼装汽车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漆、凿改等手段修改上述型号、号码的内容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虽未实行伪造、变造行为,但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而予以使用的,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登记注册后,取得的机动车合法资格证明;登记注册后不随机动车携带,但随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号牌是与登记证书编号相一致的,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标志。行驶证是与登记证书登记内容相一致的,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随机动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是证明机动车经过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后证明其车况良好的标志。保险标志是证明该机动车已按国家规定,交纳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证明标志。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每一辆机动车都有与其相对应的特定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若使用其他机动车的证件、号牌或标志必将造成管理混乱,使登记、检验等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这势必会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极易引起交通事故。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