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贷还在,谁来还?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首先还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子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的,至于属于谁,要到按揭付清取得所有权后,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且双方都主张该房子所有权,则可在双方已付款基础上进行竞价,即出资多的一方获得所有权。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
2房屋产权已确定
1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两人离婚了,这个债务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2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注意:因为是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所以即使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
或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的。
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
若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则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总结:离婚时还有房贷没还清,且房产为夫妻共有的,先确定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剩下的房贷则是房屋所有者偿还。当然,房屋所有者会根据房产价值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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