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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供了虚假营业执照,这时商标究竟应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律师董恒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在提交申请文件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实践中,某些自然人提供涉嫌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情况经常出现。基于工商系统已经实现全国数据联网,审查虚假营业执照已无技术障碍。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如何履行审查营业执照真实性职责,其他单位和个人如何提出真实性审查申请以及案件受理后如何查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涉嫌虚假营业执照的处理
       笔者在商标案件代理中,搜集对涉嫌虚假营业执照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商标局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异议的案件,不予支持
         河南某纯银制品公司对张某强在第14类“珠宝首饰”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11676313号“京祥银JINGXIANGYIN”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主张张某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供的“郑州世贸商城饰品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营业执照,并提供了该注册证号下的一家名为“郑州世贸商城宝贝空间婴幼儿服饰商行”的工商查询信息原件。根据两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内容,除名称不一致外,两者的经营范围也分别为“饰品、工艺品”和“婴幼儿服饰销售”,而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地址完全一致。根据此事实,可以初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将合法核准注册的营业执照修改字号名称和经营范围,在“不违反”《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项》第5条规定的限制性条款的情形下,获得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局对本案予以受理,审查后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符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要求,但异议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二)商标局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异议的案件,不予受理
       同样是河南某纯银制品公司对张某强在“珠宝首饰”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第12869410号“京梦祥JINGMENGXIANG”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由于张某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供了“郑州世贸商城饰品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河南某纯银制品公司以相同的异议理由主张和证据材料支持。
    商标局对本案不予受理,认为“所提异议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受案范围。”

(三)商评委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的案件,认为争议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无法确认虚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支持
       郑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李某武在第41类“教育培训”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9650296号“圣梵瑜伽及图”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李某武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营业执照。
       本案的取证较为困难,在调取李某武申请注册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因记录极为模糊,无字号、注册号缺省、发证机关模糊,申请人的代理人仅能依据其记载的“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的地址,在涉及该地址的多家关联工商局和工商所查询“李某武”的工商注册信息,均无所获。需要说明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有具体名称和注册号的受查询对象出具查询报告,类似此种无法查实的情况,其不会出具任何予以证明的官方文件。受制于此种情形,申请人的代理人只能以律师见证的形式对查询的过程和结果予以真实记录并提供书面证明。

       商评委对本案予以受理,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已由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进行了审查,且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律师见证书及调查报告属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等无法确认”,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相关情形的应对上述三种情形,在商标局异议阶段,刚开始是不予支持,后来是不予受理,审理方向发生了变化。而在无效宣告阶段,商评委认为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已由商标局进行了审查,他人提供的初步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也就是说,现阶段针对虚假营业执照的主张,在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案件程序中,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不予支持,他人的有效诉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此,笔者认为:
(一)我国法律已经赋予商标局、商评委审查虚假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商标确权程序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具有审查营业执照真实性的法定职责。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异议提起的理由,商标局认为以虚假营业执照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受理。在张某强两起商标异议案件中,已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商标注册阶段的营业执照虚假,商标局不予支持和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律程序上似乎无懈可击,但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提起程序上的困局,让人深思。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可以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在“圣梵瑜伽及图”案中,商评委认为商标局已在商标注册阶段审查过主体资格材料,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此裁定,首先认为商标局已审查过,其次认为申请人的证据有疑问,然后不予支持。实际上,申请人已经穷尽一切举证手段,初步证明营业执照虚假,商评委只需调取原申请材料和工商注册信息,即可发现涉案营业执照完全不存在。

(二)在商标异议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针对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予以受理和规制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若干判决中明确,虽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仅存在于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在第三十三条有关提出异议的具体法律依据中未包含“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和商标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在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亦可以参照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1] 。



        另一方面来看,既然在商标注册后能够提起无效宣告,那么针对虚假营业执照的欺骗手段,在商标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亦可以据此理由提前主张,不必严格遵守程序等待该商标注册以后再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从而浪费行政资源,影响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
(三)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确权中,需利用工商系统,查证营业执照真实性   
        2007年商标局颁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项》后,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有一定的限定,其中第5条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某些自然人为了在不同的类别申请注册更多的商标,自行修改字号和经营范围提交注册的情形确实存在。商标局和商评委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需利用工商查询系统,切实查证涉案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和守法经营者的权益。
       考虑到工商管理工作的复杂性,有初步证据证明涉案主体营业执照虚假的情形下,应当积极查证。要求涉案主体提交补充材料予以证明,在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真实性的情形下,对涉案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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