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上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一、张某因为“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而蒙受损失
2016年8月25日,张某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9月1日交付房屋。因时下租房市场紧俏,张某担心房东反悔,特别要求在合同中写入了“订金条款”,即“承租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1000元订金,以示诚意”。8月29日,房东却将上述房屋以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他人。张某得知此事,认为“租房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订金条款”,房东应依法支付给自己双倍的订金价款,即2000元。然而,当张某向房东主张权利时,却遭到了房东的拒绝,房东只愿意返还“订金”1000元给张某,称出租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
二、“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上有何不同?
关于“定金”的规定,出自《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表述,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并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事例中,租房合同上所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即该1000元钱只能视为张某在合同签订日的预付款,房东只需将此1000元钱返还给张某即可,并不承担给付双倍定金的义务。相反,如果合同上所写的是“定金”,则房东应当返还张某双倍定金。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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