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7-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检验制度就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制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的日常维护保养,其目的在于检查机动车的主要技术状况,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使机动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只要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它们都没有规定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作为阻却车辆年检的事由。因此,可以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的规定超越了公安部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并与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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