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内怎么约定的内容是无效条款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现实中,常见的无效的离婚协议条款都有哪些呢?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生育
婚姻自由权、生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再婚、生育的条款,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违反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二、限制一方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也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限制或取消,他人不得干涉。
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三、约定子女18周岁以后继续给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制。
子女满18周岁后,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等,父母的抚养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文章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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