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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4)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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