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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俄罗斯刑事政策:趋势与前景

发布日期:2004-08-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俄罗斯刑事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一条总路线,它规定了作用于犯罪的根本方向、目的和方法,即通过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执行法并在实践中予以适用 以及通过制定和实施旨在预防犯罪的方法而作用于犯罪。换言之,刑事政策通过规定与犯罪做斗争的战略和策略,其最终目的是在消除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和条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和预防措施是作为手段而被利用和实施的。

  犯罪现象是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那么在当今的俄罗斯,犯罪现象的情况、结构和动态如何呢?

  在小幅下降之后,1998年-2000年间所记录的犯罪案件数再次增加了23%以上。在犯罪案件结构中,严重的和特别严重的蓄意侵害的犯罪比例增加了60%.几乎所有最常见的危险犯罪(杀人、重伤害、盗窃、抢夺、抢劫、诈骗)都增加了。尽管2000年犯罪率增长速度略有下降,但这一年无论是所记录的犯罪案件的总数量,还是某些种类犯罪案件记录的绝对数量都超过了1993年最严重时期的同类指标。其中所记录的杀人案达31829起,创造了20世纪后半期的最高纪录。

  从2001年起,我国的犯罪形势变得复杂起来。注册在案的犯罪超过150万起,比上年同期多4%.在犯罪案件的结构中,主要是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蓄意侵害型的犯罪居高不下,数量增加了近6%,比重已达60%.在俄罗斯三分之一以上联邦主体中,使用火器和爆炸装置实施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盗窃案件更加频繁,最危险和最常见的侵财和侵财性暴力性犯罪发案率没有下降。入室盗窃、抢劫和情节严重的抢夺案件数量都增加了。

  在分析俄罗斯的犯罪现象时,必须注意到全世界犯罪的发展状况。如果对比全世界犯罪的发展趋势来评价俄罗斯的犯罪状况,可以看出,它接近于拥有稳固的市场经济及社会政治体制国家的犯罪率。例如,最近几年以下国家官方统计的犯罪率(每10万人口的犯罪案件数)平均值为:德国-7108,英国-6890,美国-5820,意大利-3848,俄罗斯-2000多。

  如果对联合国近40年的犯罪现象述评统计资料进行综合概括,就会发现,全世界的犯罪率增加了2-3倍,在某些国家这一趋势表现的更为严重。如美国增加6.1倍,法国增加3.6倍,而同期俄罗斯的犯罪率增加了3倍。

  这就是说,俄罗斯走上了整个文明世界所走过的那条犯罪率发展的“深渊”,它的动态犯罪率尽管有些特点,但还是与总的增长情况非常相似,区别只是它尚未达到最高水平。据专家预测,我国的犯罪率在不远的将来就能达到(每10万人口)5000例,毫无疑问,今天俄罗斯犯罪率的增长与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政治形势有着直接的关系。

  对于20世纪至21世纪之交世界犯罪形势及与犯罪做斗争措施的有效性,在近年国内外的著作中已作了总的评价。许多犯罪学家无论对犯罪的情况,还是对世界大多数国家习惯于用来打击犯罪的模式和方法都做出了悲观的评价。最近一些年,占优势的犯罪学趋势仍是全世界犯罪率持续增长,其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提高,同时,社会法律监督滞后于社会关系中发展变化的且灵活多样的刑事犯罪。正因为如此,20世纪末期人类社会陷入到犯罪道路的深渊之中,看来,不对我们所固守的战略进行批判性的审视,我们就不能摆脱这种困境。

  当然,为逃出许多俄罗斯犯罪学家都证实存在的犯罪深渊,必须寻找某种途径。现在看来,其途径有两条: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这两条途径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理解的渐进式途径就是有计划地、合理地且看起来相当缓慢地完善那个几十年间在我国已经成型的笨重而迟钝的刑事司法体系(这里我们不再争论苏联解体后这一制度被多么成功地现代化,在我们看来,如果说是现代化,那也是很有限的)。

  如果遵守渐进模式,那就应当首先从解决主要任务,即从加强俄罗斯的国家权利出发。一个国家,如果其机制与社会道德是完全相符的,那么它将是坚实的。美国社会学家帕尔森认为,人们行动的实际方式与相应文化中包含的人们行为的榜样(规范)的一体化是一个社会系统生存的主要因素。换言之,这里说的是期望与实际相符,口号与现实相符。为此,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制度化,必须强化积极的行为榜样并将其变为相互作用的稳定模式,这些模式与现实中的主体利益相符合,这种相互符合有两种方式来保障:使行为规范符合社会集团和阶层的利益,使个体适合社会监督的要求。这一点我们目前还不具备。

  然而在民主的条件下,把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强化与犯罪的监控结合起来是一个困难而又完全可以完成的任务。犯罪学研究使我们有根据地认为,这种结合是与犯罪现象做斗争的唯一合理的途径,是当代文明条件下可行的和适宜的途径。

  根据上述意见,可以提出几个主要方向,我们认为应按照这些方向同犯罪现象进行斗争。

  第一个方向,也是主要的方向,是以人及人的需要和利益为导向的经过周密思考的社会政策,恢复人们对未来的信心,降低日常生活、生产和政治体制中的冲突程度。

  第二个方向是,按现代的水平去建立和发展预防犯罪的具体制度,并加以现代化。国家与社会舆论应关心无人监护的、“困难的”、“无人照看的”儿童和未成年人以及某些成年居民的特殊群体(失业者、移民、嗜洒成癖者、麻醉剂成瘾者等等)。

  第三个方向-有效的刑事政策。用刑事制裁与犯罪做斗争的主要手段不是惩罚的严厉性,而是它的不可避免性(提醒大家注意,保证这一性质的不是刑法典,而是司法机关的所有实践活动)。因此,有效的刑事政策应是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罪犯的个性而对罪犯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策略在现行的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占主要地位,但不能保证它不被司法主管部门提出的无休止的修改和补充搞得变了形。

  第四个方向-从根本上改革刑罚制度。

  这一制度不应当以从罪犯的劳动中获得经济利益为目标(象过去那样要求罪犯完成生产计划),而应当只以改造罪犯为目标。刑罚制度应符合欧洲和世界的标准,并使罪犯拥有正常人的生活条件。

  第五个方向-广泛而一贯地利用犯罪对策的科学建议。

  可能的话,首先应保证对国家杜马、相关的各部门和主管机关正在起草的新法律草案进行犯罪学鉴定。众所周知,其中许多草案不是促使犯罪的现状得到改善,而是使其更加恶化(如金融、海关、银行领域)并不自觉地创造了有利于骗子、受贿者、有组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条件。

  第六个趋势-培养、选拔和完善司法机关的干部队伍

  刑事司法与侦查人员的经验与业务水平的不足不仅在我们国家有所反映,特别是与飞速发展的拥有丰富的技术和后备资源的有组织犯罪相比,我们的大学生干部队伍在许多方面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所以,学者们在提高专业人员知识层次上从事的工作是重要且有现实意义的。

  最后,第七个趋势-就是法律对公民和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问题

  在现今时代,法律教育最根本的科学问题是研究一种最有效和细致的方法或手段,并利用群众性的宣传以达到提高居民的法律知识及社会法律文化的目的。从研究居民对各种必要的法律规范的掌握程度到研究每个人的个别情况,即这个人接受过或实施法律命令的不同情况,这就必须建立整体性的法制教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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