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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单义律师
一、整体层面:进程、主题以及特色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象虽然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滋生发展[2],但是我国学界(主要指犯罪学界)展开深入研究大体却是我国刑法1997年立法后开始进行的。[3]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了15年的学术研究历史,其整体层面上所呈现的知识演变进程、所展现的研究主题以及形成的特色,值得全面深刻地予以总结概括、揭示,以促进该领域的深入发展。
  1.进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进程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上从宏观层面展示出各自研究的视域与基本架构以及所创造的学术知识蕴涵。具体而言:
  第一阶段初始阶段,即以有组织犯罪为名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为1997—2000年左右。在我国学界,由于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作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三种不同含义的理解[4],因此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研究上大体上展开了两种方式的研究。一种是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之中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仅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类型形态展开理论探讨的,另一种方式也就是有组织犯罪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研究中国有组织犯罪也就是研究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者如我国学者康树华教授主编的《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莫洪宪教授著的《有组织犯罪研究》[6],后者如谢勇教授的《有组织犯罪与社会结构——对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罪学分析》。[7]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作为一个来源于美国的概念,早先是特指美国的黑社会犯罪,尤其是指存活于美国的意大利的黑手党式形态。[8]而这种典型的模型一定意义上一直支配着人们对于黑社会认识的观念。[9]因此,从观念上与从起源历史上,将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另一种表达是有充分思维的定势。另一方面,从语词意义上,有组织犯罪又可以表达为具有组织结构的犯罪含义,在刑法中包含多种类型。正是这样,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术语的情况下,在学理上就出现了上述两种所谓广狭义层面展开研究的情形。
  宽泛而综合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宽泛是指这一时期,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领域非常宽广、研究方法也多样,而且也表现在从事这一研究的研究者来自各种不同群体,非常广泛。这不仅有集中在对于基本概念的体系探讨的本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也有预防、控制之策的应用性研究,尤其是随着立法所确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进行的法律规定的规范解释的研究也应运而生。另外,对于域外的有组织犯罪的研究也不同程度地展开,对于其历史渊源问题也开始进行探讨。由此无论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人才,均不同程度发表了相关的论述。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也纷纷加盟各抒己见。如从“罪之鉴”中所精选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莫洪宪)、《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成因》(郭晓彬)、《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李枚谨)、《有组织犯罪之比较研究》(郭自力)、《发展中的有组织犯罪》(王虹)等论文。[10]大体上反映出当时研究市场刚刚兴起的风貌,一种综合性而非专业性研究蜂拥而至,以致各种分析方法与解析视角齐头并进,甚至有点鱼目混杂的味道。2001年11月份,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与广东省警察学会联合在深圳市召开了2001年打击有组织犯罪理论研讨会。会议就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界定和司法认定、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入世后的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措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种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研讨会议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本领域研究的深化与促进研究高潮的形成。不过在当时这段时期,由于在有组织犯罪的名之下所展开的研究,所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也是刚刚开启研究之始,不免有些空泛。比如我国学者曾展开预防有组织犯罪研究,集中“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中国目前是否存在黑社会”、“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战略思考”等内容[11],大多为宏论之谈,鲜有扎实的素材。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即突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研究。时间大约为2001年打黑除恶斗争开始至2009年左右。我国自2001年着手进行在全国进行打黑除恶为重要内容的严打整治斗争,在2006年在全国部署进行一次全面的“打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大的胜利,到2009年再进行部署,全国打黑除恶中开启了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反黑斗争一定程度上成为常态化的状态的发展,在这过程中尤其是重庆的反黑斗争令人瞩目,对其研究也令学界另眼相看。由此,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也伴随着打黑斗争深入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这近十年的时间里,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著述不少,发表的论文更是大幅度增加。就代表性著作而言,就有《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12]《黑社会犯罪的解读》[13]《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14]《有组织犯罪新论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研究》[15]《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1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17]《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18]等等。
  依从、创新与专业化是这一时期研究从总体上所表现出的整体状态。所谓依从主要是这一时期的研究依从于打黑除恶的现实需要,依从于打黑除恶所揭示出的现实事实(案例)为基础展开研究。另外依从还表现在研究成果依从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现实发展变化。如在2003年中国犯罪学年会所递交的“黑社会犯罪研究”的25篇论文之中,就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特征的实践把握》《犯罪学层面的反思——黑社会犯罪》《从我省情况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浅议黑社会犯罪的控制力》《试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与治理》《应然犯罪概念辨析——“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检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与防控对策》《侦查经济犯罪中涉黑案件的处置》《襄樊市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与思考》《浅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和防治对策》《通过对24例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剖析看苏南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浅谈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特征以及防治对策》《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面临取证困难的探讨》《对打击有组织毒品犯罪的思考》《“涉黑”犯罪的几点思考》《被害预防——突破打黑僵局的关键》《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17篇论文明显地体现出依从于“现实”的特性来。所谓创新,主要是指在通常的按照现象—原因—对策犯罪学研究的范式与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存在问题—法律完善建议的进路[20]外,在理论上、方法上进行创新,形成新的理论视角或者运用新的方法展开学术研究。[21]如有学者从系统论视角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社会系统,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种系统犯罪,是一种系统行为”为基本预设,创立了一种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的理论即自组织原因论[22];有学者则运用犯罪的经济分析理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展开研究。[23]还有学者从历史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历史渊源上进行解析[24]等等。所谓专业化不仅表现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更加具有了学科意识,更加规范化,一批主要从事刑法学的专家如陈兴良教授[25]、贾宇教授[26]、梁华仁教授[27]、游伟教授[28]、金泽刚教授[29]、田洪杰教授[30]等涉猎了这一领域进行了相关研究;而且众多的犯罪学专家如莫洪宪教授、何秉松教授、卢建平教授、邱格屏教授、李锡海教授等则更是持续地关注这一领域,并不断地展开理论探讨,由此众星加盟与合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天际上划出了一片群星闪烁、星光灿烂的亮丽天空!
  第三阶段为深化阶段。这大体就是最近我国学界所展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时间大约始自2010年以降。这一时期有两件刑事法治的大事对于本领域的研究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此修正案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了立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另一件事就是“二〇〇九年以来,中国加大了打黑除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一到十月份,全国共查获各类犯罪集团四点五万个,集团成员十八万一千人。在西部城市重庆的一场规模空前的打黑风暴中,大批黑恶犯罪团伙落网,众多涉黑官员下马”。[31]这无疑为进一步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强大的现实需求以及大量的真实素材。
  实证性、应用性以及独立性,是当下研究所呈现出的整体状态。实证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当下本领域研究最为显著的趋向。这不仅得益于我国犯罪学界的积极倡导,而且恐怕也在于现实条件基本成熟,学术环境的宽松、自由。在2010年中国犯罪学年会的征文四大主题之一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其中入选的论文就有18篇。[32]这些探讨基本是基于现实打黑成果基础上的调查统计与实证分析,事实非常鲜活,尤其一些是对于个案的调查分析如以宋留根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视角展开“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研究”,以武汉李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展开的探究等,都研究得非常细致。更为可喜的是“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在中方,我国犯罪学者大体以省份为基本单元,对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各省实证调查分析,发表了如《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调查分析一以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为例》[33]《北京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报告[34]《东北地区有组织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35]《广东有组织犯罪基本状况调查报告》[36]《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37]《吉林省涉黑犯罪调查及其思考》[38]《江西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39]《中部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对湘、豫、鄂犯罪组织特征的调查分析》[40]等等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成果。只有以重庆打黑为基础展开的实证研究更是一大亮点,诸如《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与成因调查——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41]《犯罪主体视角下涉黑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42]《垄断黑金与暴力魅影——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评析》[43]《女性“由赌及黑”的启示——基于“谢才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分析》[44]《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和趋势》[45]等系列论文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犯罪实证研究“有血有肉”的秉性,汇集成一道耀眼的光芒,熠熠生辉,格外显目。这个时期的研究另外一个显著的趋向就是研究的应用表现得特别突出。一方面是为司法、立法服务所展开的研究不断地深入发展,有些研究得非常细腻,远远超过了以前时期的相关的研究。如《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46]《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实践展开》[4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探析——以立法解释为视角》[48]《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的两个误区》[49]等规范解释学的阐释是虎虎生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变化及其进一步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观照》[50]《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完善——兼论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51]《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之我见》[52]等立法研究之作是掷地有声的,《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侦查对策》[5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的困境与对策——以重庆打黑经验为视角的实证性研究》[54]等侦查之策的探讨[55]也是独有见地;另一方面对于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治化研究也如火如荼地进行:《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56]《依法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57]《关于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思考》[5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与调整》[59]等论文显示出学者们对于现实密切的关注,对于刑事法治的具体追求。大体是由于前述两个趋向的驱使以及潜在利益驱动,一支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队伍不断地得到了壮大,并开始独立成长与发展。这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实务部门的同志不少人踊跃参与这方面的探讨,甚至直接组织相关课题的研究。如被我国有学者称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提炼[60]之大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61]就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学界的研究虽然对于现实密切关怀,依然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依从实务的依从性的特性,但是一种悄然升起的超越现实、独立于官方情势的独立精神在暗暗涌动起来。这不仅表现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中性的价值判浙来进行观察与思考[62],也表现在对于现实打黑除恶的具有远景的思考所暗含的一种或含蓄或直白的批判精神。[63]只是当下这种精神在现实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倡扬与合情合法的激发,由此这种独立话语权从根本上尚难以得到很好的张扬。不过,从更深层意义上,实证研究者正是从这里具备了独立性品格而不屈从现实的怀世激情。[64]或许,这也还是一个开始吧。
  2.主题。十余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的主题是较为广泛的,往往交错夹杂复合一体,绝非单一。但是,从总体上,我们可以大体上按照犯罪学研究的“概念一现象一原因一对策”体系上予以圈定出突出研究的“专题”来,其目的就是能够让我们明晰十余年来我国学界所集中涉足领域、集中探讨问题以及主要解决问题的状况。
  (1)基本概念研究。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主要有: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恶势力。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研究投入的力量最大。在1994—2004年间,就有48篇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论文与19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论文专门进行探讨,所占比例分别为16.43%、9.35%。[65]尤其对于有组织犯罪概念我国有学者运用耗散结构理论进行了分析,作了如下定义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态由低到高的有序性,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整体系统。”[66]另外,还有学者采取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从客观实际出发,总结立法和司法实际经验,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和科学的概括,深入地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认为“黑社会组织(或者说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3人或者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者多项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者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67]。这些探讨分析透彻、颇有见地,在这一主题的整体研究中别具一格,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截至当下,学界的研究仍然继续,特别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与学理定义上所存在的不同争议,一直制约着本领域的向前深入发展,因此仍是绕不开的话题,需要不断理论探讨[68]需要明确的,在基本概念研究中,有一问题为学界持续探讨焦点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问题。[69]对此,学界大体上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社会结构论[70]、有组织暴力的非法社会势力论[71]、社会共生/寄生的利益群体暴力寻租论[72]等代表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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