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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发布日期:2017-07-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即使是有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而不是无期限的拖延下去,这样显然不利于事故的处理。那大家知道通常调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长吗?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5、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365编辑温馨提示: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调解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为10日,而由于实际造成事故的情况不同,也就导致实际的起算时间不一样。而要是最终没有调解成功的话,则此时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规定的时效,这样案件得不到受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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