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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延迟生效期间承担保险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39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4号

发布日期:2017-07-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业险延迟生效期间承担保险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39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9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34
汪某某诉某保险公司商业险延迟生效期间承担保险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自投保人缴费亦即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收费时起算。对于保险单载明的商业险延迟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所谓“延迟生效”的含义、原因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而有效的说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在商业险延迟生效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交通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主张免责。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2期,总第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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