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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取得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电视节目预告表】【有偿取得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通过协议有偿取得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案,法案例(1996)1-25)
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30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被上诉人不经上诉人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上诉人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1996年第1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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