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准入制度”有理,“调控律师数量”无据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单义律师
2009年12月的公开数字显示,北京常住人口已突破2227.9705万人;而另一个数字也证实,2009年2月的北京瞬间人口已经突破3074万人。我们保守一点,以常住人口数字来分解执业律师数字,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北京每1034个居民拥有一位律师,
北京每1034个居民拥有一位律师,这个比重相对于全国其他省份和城市来说虽然是比较大,但“约占全国律师的13%”的比重并不能证明北京律师的“多”,相反只能说明全国律师的“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占人口比重实在太可怜了。就比重相对稍大的北京来说,也是与人家不可同日而语的:美国平均每289个居民拥有一位律师,而以色列平均每200个居民中就有一位律师。
北京作为首都,成为中国的“司法中心”也是理所当然。既然是全国的“司法中心”,那么出现律师扎堆的景观也就不难理解了。显然,北京市司法局以“律师数量发展过于迅猛”为由控制律师队伍规模值得商榷。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准入制度”有理。因为律师提供的产品是服务性的产品,而且这种产品又不是标准化的,知识和水准直接决定服务质量,没有办法从观察和考察中准确知道一个人的能力,所以对社会服务和律师行业负责,从行业准入开始就把好关是有道理的。
“调控律师数量”无据。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全凭代理诉讼谋生,没本事吃不上饭的,你留也留不住,他自然会退出——不占用人事编制,不拿财政工资,只要具备《律师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而无第七条所举情形,政府有什么理由设置就业障碍呢?
北京市司法局计划提高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资产数额,希望借此合理调控律师事务所数量,从而调控律师数量——说不通啊。即使要控制律师所的数量,也应当以质量(譬如考试)的优劣定成败而不能以注册资本的多寡论英雄。难道真的“有钱就是爷”吗?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权益而不是为了限制就业。可是,北京市司法局“在律师行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开展参加社会保险检查”的初衷居然是——“律师所的用人成本将提高,使其不至于再随意聘用新人”。
——有了这样的逻辑,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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