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能否以无经济能力拒付孩子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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