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单义律师
二是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切实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举报风险高,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如事前防范机制,《规定》提出,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再如事中保护机制,《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又如事后救济机制,《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三是实行“有功必奖”的原则,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比如,《规定》第14条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规定》第18条还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不是必须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是明确了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二是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是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通过这些规定,倒逼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权、发挥作用,及时查处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同腐败作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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