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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近亲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7-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案情简介:表兄妹结婚并生子
申请人吴甲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表兄妹关系(申请人的父亲吴丙与被申请人的母亲吴玉钗系同胞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小由双方父母作主订下娃娃亲,199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2月18日生育儿子吴乙。2006年1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被申请人生活在意大利。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因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故诉诸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宣告申请人吴甲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故申请人吴甲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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