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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远律师:电动车存在超速、超重缺陷,生产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王某购买了天翔电动车制造公司生产的A牌电动车,某日王某驾驶该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此外,交警部门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鉴定,涉案车辆最高车速和整装重量分别为35km/h80kg,属于机动车。并且王某不具有机动车准假资格。随后王某与天翔电动车制造公司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车超速、超重,存在产品缺陷,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天翔公司应对王某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仅就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作出认定,并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该电动车符合被告公司出厂标准,并无质量问题。事故原因是王某操作不当,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解疑:
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超速、超重的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GB17761-1999)第五条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当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天翔公司出产的电动车远远大于国家的标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涉案车辆应当属于机动车类别里的轻便摩托车,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认定。厂家向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消费者以非机动车名义提供实际上的机动车,即是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超速、超重的电动车存在的严重产品缺陷。
2、电动车的产品缺陷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本案事故认定没有显示涉案电动车的超速、超重直接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根据常理,同等条件下速度越快紧急刹车越难、车辆越重,惯性越大,与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天翔公司应赔偿王某交通事故的部分损失。王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天翔公司承担王某该次事故损失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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