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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7-09-27    作者:姚雷律师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相对,前者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后者是在诉讼进行中提出的。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
1、管辖不同。前者是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者分情况,若是在一审诉讼中,由一审法院保全,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若在第二审诉讼中,由第二审法院采取。
2、理由不同。前者是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后者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
3、开始方式不同。前者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保全。
4、担保不同。前者应当提供担保;后者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5、法院裁定时间不同。前者法院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后者,紧急情况下,应在48小时之内裁定,非紧急情况,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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