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律师成功为云数贸组织领导传销主犯力辩仅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7-10-07 作者:刘存权律师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04刑初181号
案件简介: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李某珍、陈某荣经朱某锦认识了被告人吴某霞,经朱某锦、吴某霞、祝某介绍后注册了“云数贸”会员,并又拉拢了被告人陈某豪、陈某萍等四人,利用互联网的宣传信息和视频发展新会员,在江门地区内作“云数贸”网络虚拟盘口的推广、宣传与销售,还以实体店为据点,宣传云数贸和发展会员。被告人李某珍、陈某荣和被告人陈某豪、陈某萍等四人,直接及间接发展亲友以外的社会人员作为下线会员总数超过120人,发展等级已超过三级,目前仅到案的被害人向被告人李某珍、陈某荣、陈某豪、陈某萍等四人购买款项已达17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珍、陈某荣、陈某豪、陈某萍等四人在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并定性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于2016年9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陈某豪等9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陈某豪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于2017年5月22日出庭为被告人陈某豪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某豪在公司的组织领导传销中存在多层上线,其遵从上级的指示,起的只是过渡的作用,属于从犯之中的从犯,而且只是涉及江门地区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陈某豪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起诉书指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未能明确,指控的传销资金,该数额不具有准确性,公诉机关指控发展会员人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下线人员不断创造业绩所致,被告人陈某豪本人没有在此过程中有明显积极参与或者进行鼓励和利诱。被告人陈某豪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的受害人。从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陈某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豪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本案不应当将江门地区的云数贸案件当成一个独立的案件来处理,而忽视了案件的整体性,从而错误的将本属于一般参与者的被告人陈某豪定性为主犯。如果忽视了云数贸案件的特殊性,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和全国其他各地法院对相似云数贸案件的判决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粤0704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的有力辩护,使量刑达到最低,成功取得了判决后两个月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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