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谁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单义律师
郑律师说道:“不予批准掩饰的是西乡法庭内部懒于另行安排开庭日期,无视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或辩护的合法权利,无视代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益。试问,不允许律师在两个或多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冲突时行使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在如此执业环境下,还谈何律师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律师的作用处处设防、层层限制,还谈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的职能”。对此,我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点上,法官并不如律师一样,将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审判的基点,法院(法官)追求的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法院理应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就等同于一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呢?我想,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才等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要有一方偏离了公平正义,那么案件就等于没有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于案件双方当事人而言,总有一方输了官司后自觉理亏,那么理亏的后果是否就预示着案件没有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呢?依我看,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之间达至最佳平衡,这种平衡、博弈的较量就在于双方代理人对案件的充分分析和诉讼策略的对决,自觉理亏的后果预示着一方当事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有误,并不能排除案件没有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审判案件,讲究的是在纠纷解决中达到对案件的案结事了,当一位律师同时需要开两个庭时,法律也预先考虑了此种情况,延期审理就是这个理。律师没有分身术,但法院具有强权,这个强权预示的就是法院可以不理会律师的正当、合法延期审理请求,问题也就出在这,是谁赋予了法院这样敢于藐视国家法律的特权,对此,我在博客《法院为什么敢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一文中已有论述,在此不再展开。
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是“三维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真正的案件却不是诚如法律规定得那般天真。双方代理人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那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呢?我想,应该是法院,法院最终掌握着社会公平正义的衡量尺度,法院的判决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定夺。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就可能漠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促使案件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在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个检验,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种追求,律师应当将这种追求当作代理案件的目标,但是,却不能在案件中保证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一方代理律师(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告力求最大化,被告力求最小化,法院最终判决了一个在最大化和最小化之间平衡的赔偿数额,我们在此能说,原告代理律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告代理律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吗?亦即,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力求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仅存在于理想状态中,我们说某一案件审判不公平、不正义,出发点是审判结果偏离了民众的合理预期太大,而不是太小,例如损害赔偿的数额,原告索赔20万,但法院判决了18万,这难道就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偏离吗?显然不是,这也可能是公正的审判结果,因为具体的赔偿数额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中。法官自由裁量赔偿数额的多少,追求的就应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满意一方的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起诉请求的20万元赔偿,追求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合法权利在此可能是18万,所以,于原告代理律师而言,当事人合法权利的18万元赔偿是维护了,而且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维护了,于被告代理律师而言,赔偿了原告18万也是维护了被告了合法权利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院作为把持公道的裁决者,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维护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未被法院支持,难道律师就没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吗?非也,律师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律师的追求目标,最终的定夺权在法院,而不在律师手中。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最大维护应是双方律师的执业追求,但却不是他们的终极目标,因为,于一个博弈的冲突双方而言,顾此失彼的利益分割总会在双方之间产生分离。就此,就需要一个裁决者居中裁判,国家将司法权赋予了法院和法官,就在于让这种利益的博弈试图达至平衡,如果说,庭审仅是一方的一言堂,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无从说起,公正的标准就在于,让双方都有权争辩和陈述,法院(法官)居中裁决,再最终定夺案件结果。律师所维护的当是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合法权益的维护亦应站在法律允许的尺度内,双方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难免有偏差,这个偏差的纠正就需要居中裁判者——法官——予以解决。所以,法院(法官)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律师维护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律师的执业追求,但却不是律师代理每一个案件的特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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