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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摄影作品引纠纷,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由于工作的需要,摄影记者常常会在单位的支持下拍摄各种各样的摄影照片。这些因为职业需要创作的摄影作品,应该由谁享有著作权呢?对于这些职务作品,拍摄者又能够主张那些权利呢?案情介绍:为工作拍照摄影 职务作品权利如何认定
2003年3月,孟某起诉文艺出版社,称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杂志中使用了孟某拍摄的23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孟某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文艺出版社认为,涉案作品是孟某为其工作的报社拍摄的,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孟某所在报社享有,他们对孟某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未有其他约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以摄影记者身份为报社拍摄新闻照片,应属于职务作品。孟某作为照片的摄影者,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有权对涉案照片主张署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其作品进行使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支持了孟某的诉求。
律师说法: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孟某作为记者,受所在单位的指派进行采访报道,其所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职务作品,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本案中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孟某享有。
本案所涉及的摄影作品,不存在法定特殊情形,因此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孟某享有。孟某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署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有权要求取得相应的报酬,因此法院支持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文艺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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