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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很多单位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约定员工在服务期内提供相应服务并不得离职等,那么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做法有何法律依据?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基本案情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尹某于2009年2月10日入职中核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核电站控制系统工程师(核电DCS工程师)。双方于2009年6月5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中核某公司对尹某进行核电DCS工程培训,培训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20日,培训费280000元由中核某公司负担,尹某的服务期为24个月,服务期的起止期限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中核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23日期间和2010年1月7日至2010年6月10日期间安排尹某赴美国参加了核电工程项目工程包的设计工作。
2013年5月10日,中核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尹某“从2013年3月28日至今(2013年5月10日)未出勤,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为由,与尹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中核某公司主张其公司对尹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尹某应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尹某对中核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赴美实际上是为了工作而非培训,其不存在旷工行为,其不应向中核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单位未能证明培训费用之支付 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尹某前往美国参加核电工程项目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中核某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安排尹某参加培训学习,而尹某则主张是去美国工作,并非培训。对于中核某公司主张的培训费支付情况,中核某公司主张培训费由其公司负担,尹某则不予认可,抗辩称其在美国期间的费用是由英维斯公司承担的,中核某公司虽认可该费用系英维斯公司支付,但主张其公司才是培训费用的实际支付方,中核某公司对此主张未能提供其已支付培训费用的凭证或结算清单等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为,中核某公司要求尹某支付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服务期期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对中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该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用人单位举证培训费用);培训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否则,通过服务期延长劳动期限或支付违约金的主张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举证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还包括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
就本案而言,尹某虽然接受了中核某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但培训费用是由英维斯公司实际支付,并且中核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培训费用。因此,中核某公司无权要求尹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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