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从业禁止”行政处罚依据有待明确 彭国强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单义律师
为预防处于从业禁止期限的人再次发生犯罪,保障从业禁止惩罚性条款的权威性和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适用从业禁止的有关法律规定。一是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违反从业禁止的制裁条款,明确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从业禁止决定的处罚内容,使之与刑法相衔接。二是修改环保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增加违反从业禁止的制裁条款。一旦出现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以便更好地按照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为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从业禁止的规定,应当将违反从业禁止的处罚主体范围扩展到用人单位。当法院宣告从业禁止的决定时,相关职业的单位则视为潜在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一旦有故意违反从业禁止行为的,可视情节较重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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