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已成过去】姚志斗律师就唐山、南宁“教科书式老赖”执行案解读现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措施
发布日期:2017-12-05 作者:姚志斗律师
近日,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事件的当事人黄淑芬因交通事故肇事不及时赔付“救命钱”,成为舆论焦点。而在南宁,家住良庆区的甲某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
2012年清明前夕,时年21岁、已有7个多月的身孕的甲某驾驶电动车搭载丈夫谢某在绿灯亮起时准备穿过马路,不幸被闯红灯的蒋某撞倒。事故造成甲某颅脑重度损伤,腹中胎儿流产,谢某也受轻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蒋某驾驶汽车闯红灯,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3年5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蒋某赔偿甲某各项损失186万,除去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的42.1万元,及蒋某已支付的9.7万元,蒋某还要赔偿甲某130多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蒋某并未履行义务。甲某的家人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这几年,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直与“老赖”蒋某“斗智斗勇”,并曾多次往返深圳强制执行。今年11月底,就在蒋某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的前一天,在经过多次谈判蒋某最终同意支付105万元赔偿金,而甲某的家人也认可了这一赔偿数额。随后蒋某的代理律师来到良庆区法院,代表蒋某与甲某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并当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20万元。按照还款计划,蒋某会在12月15日前再支付30万元,之后则每个月支付8万元,直至还清。
【姚志斗律师案件分析】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如久除不去的顽疾。其实即便是“教科书式耍赖”,在法律面前也是不堪一击,但问题在于,靠什么来推动法律的执行,并降低公众依法维权的成本。“教科书式耍赖”触动的是公众感同身受的愤懑,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也一直饱受诟病。走司法途径艰难的打赢官司,却倒在执行的“最后一公里”,也让权利人耗尽精力。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三项改革: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三化: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四个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等法律法规,针对被执行人逃脱法定义务的情形,规定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救济措施。
而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①法院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案件关键节点的信息;②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便于当事人行使监督权;③每年按比例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廉政回访;④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所提的意见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明确提到:“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尽管就现实来看,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愿景和目标还有诸多困难。这其间固然有基于查找义务人难、部门配合度低、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等客观原因,但也存在着法院内部管理不到位、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法官素质欠缺等主观因素,由此导致审判质效低、执行慢、执行难等问题。
“教科书式耍赖”绝对不是个案,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