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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涉外继承案件管辖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张梅律师
【遗产继承】涉外继承案件管辖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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