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买了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房子却被强制执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姚雷律师
案例解析:买了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房子被强制执行
陈某向红枫公司购买房屋并全额支付了房款以及装修费。红枫公司已将施工完毕的房屋交由东方广场公司装修。当时没有及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后又由于当时公司负责网签备案人员的离职,又未将交易软件转交于公司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网上备案事宜。装修过程中,该房屋被某个案件的一审法院查封。红枫公司与东方广场公司之间房屋交接手续至今未办理,但红枫公司、东方广场公司与陈某确认,陈某已从东方广场公司获得该房屋的租金。陈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房屋 可以排除执行
法院认为,陈某提供了支付全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红枫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而占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以对外出租、售后包租等方式的间接占有。虽然陈某与红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红枫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且约定了装饰、设备标准。陈健支付房款后,东方广场公司在红枫公司将房屋施工完毕后已经接受陈健的委托承接装潢业务,陈健也已经实际收取了租金,属于对房屋的间接占有,应认定陈健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综上,陈健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排除执行的条件。
     律师说法: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拥有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据此,购房人有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主要看其是否满足该条规定的三项条件: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2、第三人实际占有;3、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