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邓普云律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文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举例言之,如果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此时也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产权登记能否办理属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