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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不当留置措施

发布日期:2017-12-23    作者:吴远国律师

监察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不当留置措施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唯一提及的立法项目,监察法的立法进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天上午,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回应。
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委员
关于监察委员的产生,一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一审稿作出修改。
二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安全
一审稿第二十四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情形作了规定。一审稿第四十一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等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对此,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同时,二审稿还对相应的内容作出修改。
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将一审稿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二审稿增加以下内容: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关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有的地方提出,为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一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由哪个机关受理申诉,并细化申诉程序。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称,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深入审议,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目前形成的草案审议稿已比较成熟。
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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