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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29    作者:110网律师

1概述
不少读者朋友肯定听说过:若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感情破裂”是很主观的状态,怎么在实务中认定呢?每一个要起诉离婚的原告,都认为与对方感情已经破裂了,实在是忍无可忍、无法相处才去法院起诉。相应的,每一个不同意离婚的被告都认为与对方感情尚好,还未到达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问题就来了,原告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呢?


2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五种属于可以“量化”的情形,即原告只要提供任何一种证据证明被告有该行为,或者说上述任何一项均属于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但实务中且不说难以取证,即便有零星证据,也难以达到法院要求的证明标准。
所以又多了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起诉两次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该说法并不特别严谨,但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有一定道理,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次起诉,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经过半年后,原告若坚持再次起诉,那么他第一次起诉的包括起诉状、代理词及判决书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因为这6个月时间算是给双方的“冷静期”或者“和好期”,如果过了这个期间,双方感情仍未恢复,不说感情进一步恶化,但至少没有和好。简单说,如果夫妻感情好,都过了半年,为啥人家还铁定了要和你离?因此,往往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就增加。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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