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应否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如何确定升值损失?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邓普云律师
买房者能否要求差价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房屋升值部分不应得到赔偿;有观点则认为,房屋升值部分应得到赔偿。
律师认为,合同解除后,买房者可以要求差价补偿。但目前有力的法律支持不够。2003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由于当时我国房地产市场较为平稳,该解释的加倍赔偿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但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该双倍赔偿已难以约束违约的售房人,同时,该司法解释也仅限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对于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法适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售房人违约导致合同的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合同履行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如房屋升值部分)不进行保护,对买房者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支持对房屋升值部分进行损害赔偿,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遏制违约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得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的利益。由于房价上涨,出卖人违约,令买受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因此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房屋升值部分如何确定
对于房屋升值部分的认定,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相应出现了一些判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涨跌损失的确认,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律师认为,上海高院的上述规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借鉴到我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最后,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支持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得前提,必须是守约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全额交付了购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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