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一审普通程序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起诉条件

1.具体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处理方式:不立案受理;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3.起诉状内容《民诉》第121条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的常考案件

1.一事不再理问题

(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应当受理。

(3)离婚、收养、生活费案件,可以再次起诉: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告受限;被告不受限;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②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①法院应予受理。②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离婚的特殊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

(三)撤诉

1.撤诉的主体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四)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判决

1.判决与裁定的效力

(1)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2)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

2.判决的错误:

(1)笔误用裁定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