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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自家农田里捕鸟 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110网律师

农民在自家农田里捕鸟 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1月26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段某某一审被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家住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村的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农田内,采取架设尼龙丝网、用喇叭发出鸟叫声诱捕鸟类的禁用方法,在禁猎期内猎捕野生鸟类。2017年10月31日,南县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将其查获,从其家中收缴鸟类死体178只、冰冻剥毛鸟类死体2.8公斤,现场登记保存活体鸟类130只(后被段某某之妻野外放生)。11月1日,南县公安局接到该移送案件后,到段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野生鸟类死体223只,作案工具播放器、遥控、喇叭1组及蓄电瓶1个。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野生鸟类死体59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其中树麻雀134只、树鹨46只、黄胸鹀25只、栗鹀36只、北红尾鸲1只、雀形目鸟类349只。

  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此案被告人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超70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官提示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要触犯刑法。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自古以来调皮孩子的一贯做法,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现在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例以警醒世人,树立意识,改变习惯,知法守法,爱护动物,保护环境,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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