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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让后干扰经营 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通知转让后干扰经营,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1995年7月16日,杜某与张一、张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一、张二)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某)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000元,租期自1995年7月20日至2001年7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7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在租金不变的情况,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6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某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1996年12月19日,杜某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1997年元月初,杜某将酒楼转让李巨让。但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巨让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巨让无法经营,于同年7月底退出酒楼。杜某将租金交至1997年7月。之后,杜某以张一、张二违约,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为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真实,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通知其转让酒楼后,拒绝转让,并干扰经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亦表示同意,符合合同的约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由一次性按六年的房租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应将租赁之房及房屋固定装修部分完整的交给。关于要求赔偿其营业损失5万元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均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杜某与张一、张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亦未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杜某拒绝对其装修部分进行鉴定,由其在不损坏原房屋结构的基础上自行拆除,其装修部分的损失与其未交之房金相抵。杜某与张一、张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租赁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租赁期间未有房屋租赁凭证,认定双方的租赁协议无效不妥。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和必备要件,亦没有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就无效,故原审认定协议无效及所作出的判决有误。杜某与张一、张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张一、张二在杜某通知其转让酒楼后,拒绝、干扰,致杜某无法转让,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了双方协议,属违约行为,应按双方协议约定,按六年房租总额赔偿杜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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