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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正待开启

发布日期:2018-02-28    作者:单义律师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包括“数据信息”。此次草案对虚拟财产物权客体的表态,以及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做法,被认为将开启立法保护的序幕。
眼下,正飞速步入信息社会。各类网络数据、账户以及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正越来越受到公众追捧,越来越快的升值成长。尤其由于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加上数据采集处理的高科技化以及传播的快捷化,使得大数据已成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及发展须臾不可缺少的决策依据,一笔宝贵财富。
但是,怎么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对此领域的权属界定和法律建构,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在网络世界中,游戏装备、各类账户、Q币等虚拟财产被盗就时有发生。但由于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甚至连如何证明你的虚拟财产都成为难题。遇到侵权之类,就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如果说,此类涉及的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权益,那么大数据的权属确立及依法保护显然更多的关涉公共利益和公共发展。应该说,不止采集方可通过分析用户数据创造价值,数据被引用或运用,则可以形成二次开发和循环利用,所产生的巨大价值均无可估量。但数据权属立法规范尚付之阙如,从而导致二次开发和衍生数据的价值权属模糊。以至于企业、政府均不能合法地开发和利用,从而遏制了数据信息产业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的报告显示,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几大难题即是:数据权利类型没有明确,无法确定该适用所有权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哪种法律;数据权利主体究竟属于数据生产者(个人、企业、政府)还是数据持有者(企业、政法)存在争议;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权利界限不明;数据通过互联网非常容易复制,权属保护很困难等。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若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能得以确定,那么网络游戏、大数据等行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大数据产业或将创造万亿元产值。
早在2010年11月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就通过法律,将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韩国则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等同于“电子货币”。相比之下,我国虚拟财产的物权规定姗姗来迟,在业内人士看来,草案对一些虚拟财产的概念尚未厘清。一方面,什么是虚拟财产,有哪些虚拟财产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需要立法进一步确认明晰。另一方面,尚需要确立虚拟财产的保护主体、监管主体及维权渠道。在虚拟世界中,很多虚拟财产由网络平台发行或提供,若出现纠纷,作为利益相关者,平台能否管理好?如何对虚似财产评估,需要统一的评判尺度。问题更在于,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才能较快的获得司法救济,显然都需要专门立法做出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当然,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越早越好,公众自然乐观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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