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沈玉潮律师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比比皆是,本期小编将重点围绕其中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帮有这方面问题需要的读者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宅基地征收补偿款?
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宅基地补偿款,二是房屋补偿款。就房屋补偿款而言,由于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有权就房屋补偿款分得一定的份额。
但就宅基地补偿款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特殊的宅基地政策,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不得购买乡下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承载了对集体成员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无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如果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就会对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基于其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财产权构成侵犯,并且不利于农业户口的一方今后的生存保障。
综上,离婚时,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房屋补偿款,但无权分割宅基地补偿款。
二、为骗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假离婚”,“假离婚”有效吗?
由于某些地方在征地实践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分得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要比离婚后二人分别获得补偿后加在一起少许多,这就促使某些夫妻在利益驱动下,为多得补偿款而采取假离婚的措施。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这种做法是无效的,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2003年新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删除了之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法已经不认为假离婚是无效的,因为在婚姻法上,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情形,否则婚姻都是有效的,离婚也同样会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效果。
在征地实践中,当事人为多得补偿款而假离婚,当事人假离婚的动机和目的确实存在问题,但由此认为假离婚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离婚了的夫妻二人依然各自有权请求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但也要注意是否有一方有“假戏真做”的意思,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真结婚,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只好自食苦果了。
三、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分割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补偿款吗?计划生育曾是我国的国策。我国在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夫妻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给予被征收人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就是奖励的一种形式。
但是,因独生子女而给予的奖励,是对夫妻双方的奖励,而非一方的奖励;即便夫妻已经离婚,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改变。因此,拆迁奖励费是对原夫妻二人的奖励,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独占,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有权分得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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