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结果对判决影响甚大需谨慎对待//垚众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因腹部疼痛于2016年3月15日晚20时21分到被告急诊科门诊就诊,门诊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胃炎?后经普外科会诊,考虑“肠痉挛”可能, 3月15日22时30分,转内三科会诊,检查考虑诊断“冠心病、变异心绞痛” 3月15日23时37分收入内二科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心绞痛3、非ST段抬高性心梗?出院诊断:1、冠状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原告于3月16日21时11分转江西省人民医院,入住心内一科治疗,于2016年4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ST段抬高型广泛前壁心肌硬塞;2、冠状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心沅性休克;4、肺部感染;5、缺氧缺血性脑病;6、癫痫;7、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MODS)。
【鉴定意见】2016年10月27日,万年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委托江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因原告在接受被告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被告应对原告的医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合理赔偿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万年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9452.6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由于医疗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特点,在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中,专家鉴定意见往往对判决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在和解阶段,行政调解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做鉴定均需谨慎。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鉴定系在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医、患双方都参与了鉴定过程,江西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专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鉴定程序违反法了律规定,故对江西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适用法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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