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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老年痴呆婚后未治愈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简介:婚前患有老年痴呆婚后未治愈 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杨某相识,并于 1983 年缔结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杨某无法和睦相处,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高某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好转。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并于1995年离婚。朱某为履行赡养义务,将高某送入敬老院休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07年1月,高某被确诊为老年性痴呆,同年,高某与杨某复婚。后高某经另案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以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起诉讼,申请宣告高某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婚前患有老年痴呆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中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高某的精神状况朱某将其领回,并经由高某的单位将其送人敬老院休养,此阶段客观上朱某虽未与高某共同生活,但实际已承担起监护照顾高某的责任,故朱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高某与杨某的婚姻无效。根据病史资料,足以证实早在复婚之前高某就已经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综上,高某与杨某始于2007年的婚姻虽在形式上经合法登记结婚,但具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高某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婚前患有老年痴呆婚后未治愈,婚姻是否有效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双方复婚后,夫妻一方的老年痴呆并未治愈,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婚姻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高某就已经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故可以认定高某婚前即患有老年性痴呆,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综上,高某与杨某始于2007年的婚姻虽在形式上经合法登记结婚,但具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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