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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4-21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从逻辑上说,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和好通常无效;而调解无效的,则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根据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判决不准离婚。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位,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律原则。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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