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购买私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怎么定罪?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7年9月,被告人惠某(男,45岁)在担任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侵占了信息咨询费人民币四十万元,用于在海南三亚购买私房和私用。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惠某通过其他人将嘉寓公司用于投标的保证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从招标单位要回,并于26日存入北京永结伟业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账户使用,至今未还。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怎么定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惠某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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