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自首仍应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8-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曾某以每只人民币6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陆续收购白鹇死体6只,存放在其经营的饭店冰柜内,欲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同年11月20日,张某(已判刑)在山场毛竹林内捡到两只被铁夹子夹住的活体白鹇,将其杀害后送至被告人曾某家中。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曾某以每只120元的价格,将上述2只白鹇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查获的上述野生动物死体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于2012年11月29日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6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曾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并上缴国库。

【管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曾某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亦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